有這麼一句格言:“人們爭取自由,於是開始逐漸累積法律,進而削弱本身的自由。”用這句話來形容大馬的局勢是多麼地貼切。
我們從殖民帝國手上取得獨立,然後實施了憲法,保障所有人都能享有珍貴、不可被剝奪的宗教自由、言論自由、情感自由及和平集會自由。
然而,隨著時間流逝,我們開始採集扼殺這些自由權利的法律和條例。
1967年警察法令第27條文便是其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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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個例子,因為此法令阻止人民在沒有獲得警方許可的情況下舉行集會。因此,人們舉行和平集會的自由權被削弱,並受制於警方的督導,而大多時候是基於政治的考量,而非純粹以國家安全的基點出發。
因此,除了從英國人手上獲得自由,然後逐漸積累一些削弱本身自由的獨有法律外,我們雖成功取得了自由,卻忘了廢除一些英方遺留下來的專制法律。
事實上,我們不僅忘了廢除這些法律,還變本加厲地仔細修訂,以便適應於我們自認的本土文化。
這樣的形勢不盡理想。
英殖民地政府還留了一份“禮物”,我們不但沒有廢除,反而詳加調整――允許當局在未經審訊下無限期拘留的1960年內安法令。這樣不尋常的法定產物會出現,全是因為英殖民政府在40年代末期為了對抗共產黨而實行緊急法令。
共產主義的威脅早已不再,但直至今日,我們仍要面對未經審訊的無限期拘留。在眾多援引內安法令的惡劣事件中,記者陳雲清被拘留便是其一。
如今,英國反恐條款允許當局在未經審訊下拘留不超過28天。2008年,英政府動議將拘留期限增加至42天,被英國國會上議院否決,英國前檢察總長戈德史密斯勳爵表示,這非但沒有必要,還適得其反,而且,“我們應該為保護受恐怖份子威脅的自由權利而鬥爭,而不是自己去摧毀它。”
現在,英殖民政府留給大馬最有名的問題是刑事法典的377B條文,即在自願情況下進行非自然性行為將構成刑事罪。
最近,名為《The Alien Legacy》的人權觀察組織刊物將這項條款追溯至1533年的法令。在這項法令中,肛交被稱為“可憎、可惡、與人或禽獸進行雞姦的不道德行為”,罪犯可被判死刑或以某種形式懲戒。這項法令存留至1861年。該刊物也清楚寫明,英國最後為人所知因肛交罪而施予的處刑是在1836年。
有趣的是,該刊物特別提到英國的肛交或同性性行為罪行在1957年,大約是大馬獨立前後開始被廢除。同年,沃芬頓報告(WolfendenReport)建議“到達法定性成熟年齡的已成年人私下的同性性行為不應構成刑事罪。”
沃芬頓報告也清楚寫道:“法律的功能是維護公共秩序與行為準則,保護公民不被攻擊性或有害事物傷害,並且為人們提供足夠的保護措施,以便不受剝削和貪污的迫害……在我們看來,法律的功能不是干預公民的私生活,或試圖將任何特定形式的行為強行實施在公民身上。”
1967年,英國將在雙方同意下的同性性行為合法化。
許多人主張說,這些殖民地法律應收錄在成文法典裡,將它們與宗教、道德,甚至是國家安全的考量聯繫起來,證明它們是合理的。
然而,當有人質疑援引這些法律條文對某些特定的人、利益或宗教不利時,有一個問題變得顯而易見。
我們採用古老的英國文化只是為了政治上的方便,以舊酒新瓶的方式包裝,並以我們的身份為借口――我們究竟與維多利亞時代的英國或是共產主義的馬來亞相似?
至於那些認為同性戀和我們扯不上關係的人,我想說,醒醒吧,看看你的周圍!大馬也有同性戀者,這是一個事實。我們當中有多少人可以說,我們的朋友中沒有一個是同性戀?
我們歡迎他們以朋友的身份與我們共桌進餐,然後,在適當的時候轉身便說他們是罪犯,這無疑是虛偽的。
有人對此爭論不休,但很多人相信是英國人把分而治之的政策帶到大馬來。週二,我們仍是一個分而治之的國家,每個種族都被安置在特定的範疇裡,從政黨、表格的填寫及固打制度都可看出。
大英帝國的太陽可能早已落下,但在大馬,它古老的殘余卻仍未絕跡。(譯:曾慧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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