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,這是一條千古不變的定理。英國思想史學家阿克頓勳爵也曾說過這樣的一句話:“權力導致腐敗,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。”因此,美國的立國者對政府普遍採取不信任的態度。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權力,他們接納了孟德斯鳩的想法,即行政、立法、司法,三權絕對分立的形式,在美國憲法之內清楚地體現,而且讓它們互相制衡。
然而,大馬引用英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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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敏斯體制(Westminster System)而形成的民主政府體制卻出現立法與行政重疊現象,因此互相制衡機制就被削弱。不但如此,大馬的司法分支的推事與地庭法官更歸入總檢察署管轄,造成低級法庭(推事庭與地庭)間接被納入行政分支,因而失去抗衡的作用。
為了防止權力濫用,我們必須對權力加以限制和監督,因此,雪州班底谷國會議員努魯依莎早前在國會下議院提問,為何推事與地庭法官歸總檢察署管轄,而非由國家元首直接管轄。
掌管司法律事務的首相署部長納茲里則回答,實際上推事與地庭法官並非由總檢察署直接管轄,而是由首相署部門下的馬來西亞聯邦法院註冊長管轄,該註冊長負責管理大馬的所有法院以及初級法庭的法官事務。
筆者認為,不管推事與地庭法官是由總檢察署管轄,還是由首相署部門下的馬來西亞聯邦法院註冊長管轄,它們都是行政分支,與孟德斯鳩的思想背道而馳。除非聯邦法院註冊長由首相署被分割出來成為獨立個體,不然推事和地庭法官是很難絕對獨立執行任務。
以目前的機制來看,要成為推事或地庭法官,他們必須向司法與法律服務委員會提出申請,錄取後進入總檢察署。總檢察署有權決定某人被委派成為司法分支的成員或留在總檢察署。除此之外,推事或地庭法官的薪金是由民事服務局發出。因此,推事或地庭法官的“老闆”依然是政府(行政)。這種情況下,司法如何能獨立?
司法獨立是必要的,不管是高級或低級,司法機構中的法官的判決必須根據法律及事實作出判斷,不受任何外在干預或影響。
在1923年,英國有個著名的案例說道,“公正不只是必須要伸張,也必須要被看為已被伸張。”因此,政府應該放人,讓推事和地庭法官回到他們自己的“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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